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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的:
为规范本公司员工出勤、请休假、出差及职务代理等相关事项,特制订本办法,以作为遵循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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范围:
本公司所属员工之出勤、请休假以及出差及职务代理相关作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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权责:
3.1工作时间、考勤及差假管理均由人事单位负责。
3.2
出差及请休假、员工职务代理人之确定与核准由员工所在单位负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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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业内容:
4.1工作时间和假期
4.1.1
公司实行五天工作制,每天工作八小时,每周工作四十小时,每天的工作时间如下:
星期一至星期五:
上午 8:00—12:00 下午 13:30—17:30
4.1.2
因实验或生产项目需要连班的员工上下班及休息时间,依实际所需制定。可根据项目进度需求由各自主管灵活掌握。
4.1.3
国家法定节假日:
依照国家规定,下列节日期间安排员工休假。(遇休息日顺延)
A
元旦(一月一日)一天;
B
春节(农历正月初一、初二、初三)三天;
C
国际劳动节(五月一日、二日、三日)三天
D
国庆节(十月一日、二日、三日)三天;
E
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。
4.2
对于下厂人员之出勤则依照所派单位作息时间要求,由于工作需求超时工作者根据实际状况发给补贴或倒休。
4.3员工必须认真遵守上下班时间,不得无故迟到、早退或旷工,未经允许不得擅离岗位。
4.4
如因出差、外勤、等原因,应在考勤卡上注明,并由部门主管签字确认,以备核查。
4.5请假规定:
4.5.1
公司规定的其它假别:事假、病假、婚假、丧假、产假、工伤假、探亲假。公司允许员工按实际需要申请病假、事假、婚假、产假、丧假等,请假应事先填妥请假单,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。
4.5.2
请假方式:
A
员工请假应事先到人事单位索取并填写《员工请假卡》,经权责主管核准的请假卡送交人事单位作为考勤依据。
B
因病或发生紧急事件而无法事先请假者,应于当天以电话告之其单位直属主管,由之转告人事单位,并于休假后上班当天补办请假手续。
4.5.3
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假,而擅不到岗者,均以旷工论并扣发旷工期间的工资。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,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,予以除名处理并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。
4.5.4
假期计算单位:
A
事假、病假以“小时”为计算单位。
B
婚假、丧假、产假、工伤假、探亲假均以“8小时/天”为计算单位。
4.5.5
各组组长每日将员工出勤记录填写于出勤记录表中,每日超过4小时之请假人员及时提报人事行政部备案,每日早由组长统计前日超过2小时之加班并填写于出勤记录表中。
4.6出差/外勤:
4.6.1外勤定义:公司人员前往本地市区各政府机关、事业单位、或相关企业洽公并能于外出当日往返者。
4.6.2出差定义:系跨越办公或工作所在地以外之省/市洽公并无法于外出当日往返者。
4.6.3
出差(外勤)之申请:
A.
不论短时(程)外勤或长时(程)出差,员工均需事前申请经权责主管核准后始得购买相关之车、船、机票,并提报人事单位。
B.
因患病或被紧急事故阻滞者,应检附医院诊断证明或天灾事故证明交人事单位,方可报支延期日数之住宿及膳杂费。
4.7
职务代理人之规定:
员工请休假或出差时,为保证工作之延续性,如无法亲自处理本人工作岗位内之工作时,必须请职务代理人代行其职务。
4.7.1
职务代理人于代理期间,主要负责以下工作:
a
代理职务之日常工作处理。
b
参加各项会议与例行会议之报告。
c
被代理人所委托之专案工作。
d
各项表单之核签。
4.7.2
职务代理人于代理期间,并无权代理被代理人进行合同、协议书之签定;亦无权行使被代理人之人事核决权,但得以在代理人财务核决权限内行使被代理人之财务核决权,当超出代理人核决权限时,应呈请权责主管核准。
4.7.3财会人员应针对本职位之工作特性谨慎选择合适之代理人,并应避免“将相关印信(章)由一人保管”之情形发生。
4.7.4
职务代理人在职务代理期间处理工作时,需要在相关资料或表单签名时应加注“代”字及签核日期。
4.7.5
代理人于代理结束后,应与被代理人就代理期间之相关事宜进行完整交接。
4.8
每月2日,各组组长提报本组上月出勤记录表,由人事行政部统计员工考勤记录,作为年中/末考核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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